-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區段徵收: 1.區段徵收抵價地比例之審議。 2.區段徵收拆遷安置計畫之審議。 3.區段徵收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案件之審議。 4.原位置保留應繳納差額地價減輕比例之審議。 5.區段徵收土地分配原則之審議。 6.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年租金或設定地上權權利金底價之審議。 7.其他有關區段徵收事項之審議。 (二)公辦市地重劃: 1.重劃負擔之審議。 2.重劃區內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原則之審議。 3.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調配原則之審議。 4.重劃土地分配異議之調處。 5.重劃抵費地標售、標租年租金或設定地上權權利金底價之審議。 6.其他有關公辦市地重劃事項之審議。 (三)自辦市地重劃: 1.擬辦重劃範圍之審議。 2.重劃計畫書之審議。 3.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前重劃前後地價擬評價格之審議。 4.計算負擔總計表之審議。 5.土地改良物或墳墓補償異議或拒不拆遷案件之調處。 6.涉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十八條解散籌備會或重劃會之審議 。 7.其他經本府認為與土地所有權人有關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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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1-2006
臺北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人管字第1076008388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