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舉凡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訂定、行政計畫之擬定 、行政處分之作成或其他有舉行聽證必要之情形者,得舉行聽證,必 要時並得請法務局派員列席。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法綜字第101327087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101年9月18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