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各機關依第四點進用臨時人員,如屬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及原住民族工 作權保障法第四條規定應進用但未足額進用,得於本府核定之員額內,優先進用身心障 礙者及原住民。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應依其個別障礙需求及業務性質,提供無障礙職場 環境。
- 七、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以公開甄選為原則。辦理公開甄選時,應視身心障礙應試者個別 障礙需求,提供相關場地措施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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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2-2011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管字第10531289800號函修正第5、7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