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各機關行使求償權,於個別案件情況特殊,依本基準處理有失公平, 而有調整求償數額之必要者,賠償義務機關得於行使求償權之調查意 見內,敘明理由,並載明所擬求償之數額,函送本府法規委員會提國 賠會審議。 國賠會審議前項求償事件,得決議酌量調整求償之數額。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3-3001
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求償權行使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賠綜字第10032564200號函增訂第7點條文;並自函頒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