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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8-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83469680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 第 4 條
    女性單親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進住婦女中途之家: 一、申請人及其子女均無住宅。 二、申請人及其子女之總收入,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近一年公布 之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且家庭財產未超過特殊境遇家 庭扶助條例第四條公告之一定金額。 三、申請人及其子女未患有法定傳染病。 四、申請人能自理其家庭生活。 二十歲以下符合前條規定之未婚女性單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得申請 進住。 符合第一項之規定,如有安全顧慮需庇護者,另行安置至庇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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