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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消費者保護類
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二字第1070009627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8 條
    依本條例規定應公告之文書,除下列情形者外,應公告全部內容: 一、債務人以外之兒童及少年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 人資料部分,應為適當遮隱。 二、其他法院認為不宜公開事項,得予遮隱。 依本條例規定應公告並送達文書予利害關係人者,其送達效力,依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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