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依本條例規定應公告之文書,除下列情形者外,應公告全部內容: 一、債務人以外之兒童及少年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 人資料部分,應為適當遮隱。 二、其他法院認為不宜公開事項,得予遮隱。 依本條例規定應公告並送達文書予利害關係人者,其送達效力,依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