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市民臨時工服務辛勞、激發工作情緒、 以增進工作效率並扶助其生活改善,特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市民臨時工,指依「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規定申請以工代賑 由區公所核定並分派至本局各區清潔隊工作者。
- 三、市民臨時工依「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第十條之規定出勤,其清潔獎金以 出勤日及時數計支: (一)每月到工達二十五日者,為滿工。 (二)全月到工滿工者,核發全月清潔獎金。 (三)全月到工未滿工者,按日扣發當月之清潔獎金。
- 四、市民臨時工清潔獎金之請假及扣(減)發基準,依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第 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計算其當月應扣(減)發清潔獎金數額。
- 五、市民臨時工清潔獎金之請領,由本局各區清潔隊依當月到工卡核實造具清冊,於次月五 日前送本局辦理核支事宜。
- 六、市民臨時工清潔獎金之金額參照「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三點規定支 給數額,並依預算程序編列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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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4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5)北市環清字第10538297600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