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97)北市觀發字第09731389900號函修正全文11點
  •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際會議、展覽暨獎 勵旅遊(以下簡稱會展旅遊)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舉辦,以促 進相關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作業要點適用於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法人或組織於本市辦理 之會展旅遊。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會議:指與會人員至少一百人,並來自五個國家地區(含我國 )以上,其中外國人至少八十人或佔百分之四十以上。但對本市形 象提升及整體經濟發展具重要影響性或必要性者,不在此限。 (二)國際展覽:指外國直接參展廠商家數至少佔百分之十或來自六個國 家地區(含我國)以上,且展出攤位至少二百五十個。但對本市形 象提升及整體經濟發展具重要影響性或必要性者,不在此限。 (三)獎勵旅遊:指外國法人或組織至本市辦理之獎勵性會議、旅遊活動 。 (四)專案案件: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爭取至其他國家地區 參加大型賽會、活動之外國法人或組織順道至本市觀光旅遊,經專 案簽准之案件。經本府專案簽准於本市舉辦之賽會活動,亦同。 (五)爭取階段:指為籌備爭取各項活動及前往競標會議現場爭取主辦權 之期間。 (六)推廣階段:指吸引外國人報名參加各項在本市舉辦之活動至該活動 舉辦前之期間。 (七)舉辦階段:指會展旅遊舉辦之期間。
  • 四、贊助範圍及額度: (一)爭取階段:本局提供臺北市市長(以下簡稱市長)支持函、本市文 宣資料及場地會勘之行政協助。 (二)推廣階段:本局提供市長歡迎信函及本市文宣資料之行政協助。 (三)舉辦階段:本局提供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贊助,每年度實際 贊助內容及標準,由本局另行訂定之。
  • 五、申請時由主辦單位提出,主辦單位有二個以上時,應自行協調申請單 位;主辦單位得委託國內專業會議展覽服務業者或旅行業者申請;主 辦單位為外國法人或組織者,應委託國內專業會議展覽服務業者或旅 行業者提出申請及接受贊助。
  • 六、申請程序如下: (一)本局每年度受理二次申請,採事前審查原則。第一期受理收件日期 為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第二期受理收件日期為 當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但當年度贊助內容尚有餘額,不 在此限。 (二)主辦單位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一)及相關文件各一份,於前項規定 期間內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流程如附件二)。 (三)申請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本局得不 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結果於審查完竣後,由本局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五)受贊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或會計年度終了二星期前, 檢附相關資料(如附件三)向本局申請結案。 (六)當年度贊助內容用罄後,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
  • 七、本局應成立臺北市國際會議、展覽及獎勵旅遊行銷諮詢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諮詢審議委員會)辦理審查事宜,審查原則如下: (一)配合於本市推動會展活動者,得列為優先贊助對象。 (二)計畫書內容(含背景介紹、歷年舉辦情形、舉辦內容、經費估算及 預期效益等)為主要審查項目。
  • 八、依本作業要點核定贊助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不予贊助: (一)會議取消或未於本市舉辦。 (二)未依規定結案或逾期結案。 (三)相關文件填寫不實者。 申請單位如未依原計畫書內容執行,或執行內容與原計畫書內容差距 過大,又無正當理由者,本局得不予贊助或依比例扣減之,其已贊助 之部分應予收回。 申請單位如有前項情事,一年內再提出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
  • 九、申請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贊助且屬緊急之案件,得不受第六點第一 款本文及第七點規定之限制,由本局逕予核定。
  • 十、本作業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 十一、本作業要點經諮詢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本局核定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