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2)北市觀發字第102303998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及第6點條文之附件1;並自102年7月17日實施
  • 四、贊助範圍及額度: (一)爭取階段: 1.本局提供臺北市市長(以下簡稱市長)支持信函、本市文宣資料 及場地會勘之行政協助。 2.對於爭取國際會議之事先籌備相關事項、邀請國際會議之主辦機 關來臺勘查;或主辦機關出國爭取國際會議至本市舉辦,確定取 得主辦資格者本局提供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贊助。 (二)推廣階段:本局提供市長歡迎信函及本市文宣資料之行政協助。 (三)舉辦階段: 1.本局提供等值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下之贊助。 2.申請者使用花博園區場地列為優先贊助考量依據。 每年度實際贊助內容及標準,由本局另訂之。
  • 六、申請程序如下: (一)本局每年度受理 2 次申請,採事前審查原則。第 1 期受理收件 日期為前 1 年度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止,第 2 期受理 收件日期為當年度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止。但當年度贊助 內容尚有餘額,不在此限。 (二)專案案件、緊急案件、申請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贊助之案件,以 及對本市形象提升及整體經濟發展具重要影響性或必要性,經本局 專案簽准之案件,得不受前項規定期間之限制。 (三)主辦單位檢附申請表(如附件 1)及相關文件各 12 份,於第一款 規定期間內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流程如附件 2)。 (四)申請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本局得不 受理其申請。 (五)申請結果於審查完竣後,由本局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六)當年度贊助內容用罄後,本局得停止受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