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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2)北市觀發字第10230815900號函修正發布第6、8、10點條文;並自102年9月3日起實施
  • 六、申請程序如下: (一)本局每年度受理 2 次申請,採事前審查原則。第 1 期受理收件 日期為前 1 年度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止,第 2 期受理 收件日期為當年度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止。但當年度贊助 內容尚有餘額,不在此限。 (二)專案案件、緊急案件、申請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贊助之案件,以 及對本市形象提升及整體經濟發展具重要影響性或必要性,經本局 專案簽准之案件,得不受前項規定期間之限制。 (三)主辦單位檢附申請表(如附件 1)及相關文件各 12 份,於第一款 規定期間內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流程如附件 2)。同一案件向二 個以上機關申請贊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贊助 之項目與金額。 (四)申請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本局得不 受理其申請。 (五)申請結果於審查完竣後,由本局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六)當年度贊助內容用罄後,本局得停止受理。
  • 八、依本作業要點核定贊助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不予贊助: (一)申請案取消或未於本市舉辦。 (二)未依規定結案或逾期結案。 (三)相關文件填寫不實者。 申請單位如未依原計畫書內容執行,或執行內容與原計畫書內容差距 過大,又無正當理由者,本局得不予贊助或依比例扣減之,其已贊助 之部分應予收回。 申請單位如有第一項各款或前項情事之一者,1 年內再提出申請,本 局得不予受理。
  • 十、受贊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 1 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局申請結 案,但 12 月 1 日以後執行完成之案件應於 12 月 31 日前申請。 另申請贊助項目屬經費者,申請結案時須檢附全案收支清單及贊助款 之原始憑證(如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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