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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3)北市觀發字第10330750000號令修正發布第3、7、10點條文;並自103年8月25日起實施
  • 三、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會議:指與會人員至少一百人,並來自五個國家地區(含我國 )以上,其中外籍人士至少八十人或占百分之四十以上。但對本市 形象提升及整體經濟發展具重要影響性或必要性者,不在此限。 (二)國際展覽:指外國直接參展廠商家數至少占百分之十或來自六個國 家地區(含我國)以上,且展出攤位至少二百五十個之展覽。但對 本市形象提升及整體經濟發展具重要影響性或必要性者,不在此限 。 (三)獎勵旅遊:指外國法人或組織至本市辦理之獎勵性會議、旅遊活動 。中華民國人民、法人或組織於我國以外地區投資設立之法人或組 織至本市辦理者,亦同。 (四)專案案件: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爭取至其他國家地區 參加大型賽會、活動之外國法人或組織順道至本市觀光旅遊,經專 案簽准之案件。經本局專案簽准於本市舉辦之賽會活動,亦同。 (五)爭取階段:指為籌備爭取各項活動及前往競標會議現場爭取主辦權 之期間。 (六)推廣階段:指吸引外籍人士報名參加各項活動至該活動舉辦前之期 間。 (七)舉辦階段:指會展旅遊舉辦之期間。
  • 七、申請案件由本局成立之臺北市國際會議、展覽及獎勵旅遊行銷諮詢暨 申請案件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諮詢審議委員會)審查(運作流程如 附件 3)。審查原則如下: (一)配合於本市推動會展活動者,得列為優先贊助對象。 (二)計畫書內容(含背景介紹、歷年舉辦情形、舉辦內容、經費估算及 預期效益等)為主要審查項目。
  • 十、受贊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 1 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局申請結 案,但 12 月 1 日以後執行完成之案件應於 12 月 31 日前申請。 另申請贊助項目屬經費者,申請結案時須檢附全案收支清單及贊助款 之原始憑證(如附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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