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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9)北市觀發字第109303164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4點條文;增訂第4-1點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贊助機關(構)團體辦理國際會議、展覽暨獎勵旅遊暫行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贊助機關(構)團體辦理國際會議、展覽暨獎勵旅遊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際會議、展覽暨獎 勵旅等活動(Meeting、Incentive、Conference、Exhibition,以下 簡稱 MICE 活動)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舉辦,以促進相關產業 發展,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作業要點適用於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法人或組織於本市辦理 之 MICE 活動。
  • 三、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會議:指與會人員至少一百人,並來自五個國家地區(含我國 )以上,其中外籍人士至少八十人或占百分之四十以上。但對本市 形象提升及整體經濟發展具重要影響性或必要性者,不在此限。 (二)國際展覽:指外國直接參展廠商家數至少占百分之十或來自六個國 家地區(含我國)以上,且展出攤位至少二百五十個之展覽。但對 本市形象提升及整體經濟發展具重要影響性或必要性者,不在此限 。 (三)獎勵旅遊:指外國法人或組織至本市辦理之獎勵性會議、旅遊活動 。中華民國人民、法人或組織於我國以外地區投資設立之法人或組 織至本市辦理者,亦同。 (四)專案案件: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爭取至其他國家地區 參加大型賽會、活動之外國法人或組織順道至本市觀光旅遊,經專 案簽准之案件。經本局專案簽准於本市舉辦之賽會活動,亦同。 (五)爭取階段:指為籌備爭取各項活動及前往競標會議現場爭取主辦權 之期間。 (六)推廣階段:指吸引外籍人士報名參加各項活動至該活動舉辦前之期 間。 (七)舉辦階段:指 MICE 活動舉辦之期間。
  • 四、贊助範圍及額度: (一)爭取階段: 1.本局提供臺北市市長(以下簡稱市長)支持信函、本市文宣資料 及場地會勘之行政協助。 2.對於爭取 MICE 活動之事先籌備相關事項、邀請 MICE 活動之主 辦機關來臺勘查;或主辦機關出國爭取 MICE 活動至本市舉辦, 確定取得主辦資格者本局提供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贊助。 (二)推廣階段:本局提供市長歡迎信函及本市文宣資料之行政協助。 (三)舉辦階段: 1.本局提供等值新臺幣貳佰萬元以下之贊助。 2.申請者使用花博園區場地列為優先贊助考量依據。 每年度實際贊助內容及標準,由本局另訂之。
  • 四之一、為因應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得增加贊助國內 MICE 活動 ,其實際贊助內容及標準,由本局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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