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各單位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但以共同組團方 式參展者,得由團中推選一代表單位提出申請: 一 參展補助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 參展計畫書: (一)參展單位簡介 (二)計畫名稱及目的 (三)計畫目標 (四)計畫內容(說明執行方式或規劃方向等) (五)預期效果及效益評估 三 參展經費預算表。 前項受理申請補助期間為每年一月二日至一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 受理。 各單位申請之文件不齊備,經通知補正未於十五日內完成補正者,應 予退件並不予受理。
- 五、各單位申請補助之金額,超過本局年度經費時,其補助之優先順序如 下: 一 組團參展:有多團時,以組團單位數最多者優先;單位數相同時, 按平分方式辦理。 二 獨自參展:以獲「台北生技獎」金獎者優先;等第相同時,以獲獎 年度愈近當年度者優先;等第及獲獎年度均相同時,按平分方式辦 理。 前項第二款「台北生技獎」之等第順序為:金獎、銀獎、銅獎、其他 「台北生技獎」獲頒獎項。 為審議第一項申請補助之優先順序及金額,本局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 組成諮詢委員會,提供諮詢意見。
- 六、經同意補助之各單位應於展覽會結束後六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 局辦理核銷: 一 核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 參展經費收支明細表。 三 支出原始憑證影本。 四 成果報告書(含參展成果照片、技術移轉、商機媒合等績效)。 五 呈現台北生技獎獎牌或獎座之照片。 六 領據 前項受同意補助之各單位,於十一月後展覽會結束者,應於十二月十 五日前完成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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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98)府產業科字第09835244100號令修正發布第4~6點條文;並自98年12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