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積極打造臺北市(以下稱本市)成為生 物科技(以下簡稱生技)之都,鼓勵績優生技單位參與海外國際生技 展,增進商機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績優生技單位(以下稱各單位),指依法登記或設立之生 技公司或學術研究等單位且曾獲本府舉辦之「臺北生技獎」殊榮者; 所稱海外國際生技展,指 BIO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BIO JA- PAN、MEDICA、AACC、Bio Korea 生技展及其他經本府產業發展局( 以下簡稱產業局)認定之海外國際生技展。 前項海外國際生技展,產業局為增進參展成效得指定其中一項或數項 執行之。
- 三、各單位參與當年度海外國際生技展,參展一次補助最高金額為新臺幣 (以下同)十萬元;參展二次以上,合計補助最高金額為十五萬元; 補助項目以報名費、攤位租金、攤位裝潢費、廣告宣傳費及印刷費為 限。 前項受補助之各單位參展時應於參展攤位明顯處呈現臺北生技獎之獎 牌或獎座。 受補助之各單位如涉及採購事項,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要件 時,應依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 四、各單位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產業局提出申請: (一)參展補助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參展計畫書: 1.參展單位簡介。 2.計畫名稱及目的。 3.計畫目標。 4.計畫內容(說明執行方式或規劃方向等)。 5.預期效果及效益評估。 (三)參展經費預算表。 前項受理申請補助期間為每年一月二日至一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 受理。但每年八月前有受補助之各單位函知產業局因故未能前往參展 且自願放棄原補助金額,致仍有補助款額度時,產業局得保留並另行 公告辦理補助。 各單位申請之文件不齊備,經通知補正未於十五日內完成補正者,應 予退件並不予受理。
- 五、各單位申請補助之金額,超過產業局年度經費時,其補助之優先順序 以獲「臺北生技獎」金獎者優先;等第相同時,以公司登記設址於本 市者優先;等第與公司登記於本市均相同時,按獲獎年度越接近當年 者優先;若仍有剩餘按平分方式辦理。 前項「臺北生技獎」之等第順序為:金獎、銀獎、銅獎、其他「臺北 生技獎」獲頒獎項。 為審議第一項申請補助之優先順序及金額,產業局得邀請相關學者專 家組成諮詢委員會,提供諮詢意見。
- 六、受補助之各單位應於展覽會結束後六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產業局 辦理核銷。但於產業局同意補助前即已參展者,得於同意函送達日起 六十日內為之: (一)核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參展經費收支明細表。 (三)受補助項目經費之支出原始憑證(單據抬頭之名稱需與獲補助單位 名稱相同)。 (四)成果報告書(含參展成果照片、技術移轉、商機媒合等績效)。 (五)呈現臺北生技獎獎牌或獎座之照片。 (六)領據。 各單位參加之展覽會於十一月後結束者,應於同一年度十二月十五日 前完成核銷。 各單位請領補助款時,所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產業局得不予補助: (一)年度經費不足或經費已用罄。 (二)同一申請案已獲其他機關補助參展。 (三)前一年度參展績效衡量不佳者(指未依原提報計畫參展,或核銷經 費未達原申請計畫之八成,或提報之成果報告書未含技術移轉或商 機媒合績效者)。
- 八、受補助之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產業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 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屆期未繳 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檢送之申請文件、執行成果報告或相關附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 不實情事。 (二)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三)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四)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參展計畫進度落後情節重大。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受補助之各單位如有前述之情形,產業局得依情節輕重自次年起二年 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 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之各單位須於獲補助款結束後一年內配合產業局成效追蹤。 (二)經產業局同意補助之參展補助計畫,如發生展覽因故取消或展期變 動時,受補助之各單位應於參展三十日前,敘明理由函報產業局同 意變更計畫,未於期限內函報產業局同意者,得酌減補助金額或不 予補助。 (三)受補助之各單位未依第六點第一項規定時限檢附文件完成核銷者, 或非因展覽主辦單位因故取消展覽或變動展期、地震、風災、水災 等不可抗力之因素之事由取消參展,產業局得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 補助,並自次年起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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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科字第102314781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103年1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