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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7-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住字第09830300100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
  • 八、貸款償還: (一)還款期間:依中央實施要點規定期限,平均償還本息。 (二)利息負擔:依中央實施要點規定負擔及調整。 (三)貸款扣繳:貸款人應償還之款項,應自貸款之次月起,由服務機關或學校負責按 月在薪餉內扣繳,彙送貸款銀行住福會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基金帳戶;其經調職者 ,由原服務機關或學校在離職證明內註明,並負責通知新職機關或學校繼續按月 扣繳;離職人員(包括:退休、資遣、免職、撤職、辭職等人員)應於離職前向 離職時之服務機關或學校繳清餘款,再由服務機關或學校向指定貸款銀行繳付; 死亡人員,由其繼承人依規定期限及償還數額,自行向指定貸款銀行繳付。 遇有重大災害或其他特殊事故時,住福會得依職權或機關、學校函轉貸款人之申請,酌 予延長貸款還款期間、更改扣繳方式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規 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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