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各機關學校貸償查核責任: (一)審核申貸案件時,應向申請人確實說明第八點貸款償還事項。 (二)貸款人申請離職時,以書面通知其依契約約定,於離職前一次繳清餘款。 (三)審核申貸案件及扣繳,應確實依本要點辦理,並瞭解還款人薪資扣還款情形,確 實控管;辦理該項業務人員異動時,應明確辦理業務交接。 (四)未依規定確實執行,致增加追償成本,應予檢討相關行政責任。
- 十一、貸款資金: 由本府撥付新臺幣二千六百萬元作為基金,交由人事處管理,並在銀行設立專戶存儲 ,循環運用,如有不敷,按實際需要,另行請撥,基金孳息應轉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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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7-2007
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給字第10530055200號函修正發布第10、11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