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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7-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給字第10530682200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七、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於其服務機關或學校覓具一名編制內公教員工為連帶保證人,並填具申 請表(格式如附表 2),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送請服務機關 或學校審核屬實後,逕轉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核定貸款;貸款核定後 ,由人事處通知貸款人辦理貸款簽約事宜。 (二)申請人需款緊急時,得由服務機關或學校先行借支,俟貸款核定後歸還。 (三)各機關或學校對公教員工申請貸款案件,應從嚴審核,有虛偽不實情事者,除由 服務機關或學校負責追回外,當事人應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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