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於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覓具一名編制內公教員工為連帶保證人,並填具申 請表(格式如附表 2),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送請服務機關 或學校審核屬實後,逕轉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核定貸款;貸款核定後 ,由人事處通知申請人辦理貸款簽約事宜。 (二)依前款規定提出申請時,並應檢附申請人及連帶保證人於事故發生後,向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之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一份。 (三)人事處於核定貸款時,得附因申請人或保證人信用瑕疵原因不同意核貸之條件, 並於瑕疵補正後始予核貸及通知申請人簽約事宜。 (四)申請人需款緊急時,得由服務機關或學校先行借支,俟貸款核定後歸還。 (五)各機關或學校對公教員工申請貸款案件,應從嚴審核,有虛偽不實情事者,除由 服務機關或學校負責追回外,當事人應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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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7-2007
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人給字第1093006002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之附表;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