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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7-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人給字第1103010578號函修正第2、3、7、8、10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二、貸款對象為本府各機關或學校編制內現職員工,或經本府核定有案之 年度約聘(僱)計畫聘(僱)用之人員(以下簡稱公教員工)。 留職停薪人員不得申貸。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育嬰貸款。 (二)侍親留職停薪,申請傷病醫護或長期照護貸款。 (三)照護配偶或子女留職停薪,申請傷病醫護或長期照護貸款。
  • 三、貸款項目及金額: (一)貸款項目:分為傷病醫護、眷屬喪葬、災害、育嬰及長期照護 五項急難貸款。 (二)貸款金額:本府各機關或學校編制內現職員工比照中央急難貸 款要點辦理;經本府核定有案之年度約聘(僱)計畫聘(僱) 用人員最高可申貸本府各機關或學校編制內現職員工貸款額度 之八成。(如附表 1) (三)中央急難貸款要點有修正時,依修正之規定辦理。
  • 七、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覓具一名本府各機關或學校編制內現職員工為連帶保 證人,並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表 2),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 內,檢附有關證明,送請服務機關或學校審核屬實後,函送本 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核定貸款;貸款核定後,由人事 處通知申請人辦理貸款簽約事宜。 (二)依前款規定提出申請時,並應檢附申請人及連帶保證人於事故 發生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之綜合信用報告影 本各一份。 (三)人事處於核定貸款時,得附因申請人或保證人信用瑕疵原因不 同意核貸之條件,並於瑕疵補正後始予核貸及通知申請人簽約 事宜。 (四)申請人需款緊急時,得由服務機關或學校先行借支,俟貸款核 定後歸還。 (五)各機關或學校對公教員工申請貸款案件,應從嚴審核,有虛偽 不實情事者,除由服務機關或學校負責追回外,當事人應予議 處。
  • 八、貸款償還: (一)還款期間:依中央急難貸款要點規定期限,平均償還本息。 (二)利息負擔:依中央急難貸款要點規定負擔及調整。 (三)貸款扣繳:貸款人應償還之款項,應自貸款之次月起,由服務 機關或學校負責按月在薪餉內扣繳,彙送人事處在貸款銀行所 開立帳戶。但屬第二點第二項各款留職停薪者應逕洽貸款銀行 開立約定存款之帳戶,按月自該帳戶扣繳;其經調職者,由原 服務機關或學校在離職證明內註明,並負責通知新職機關或學 校繼續按月扣繳;離職人員(包括:退休、資遣、免職、免除 職務、撤職、辭職等人員)應於離職前向離職時之服務機關或 學校繳清餘款,再由服務機關或學校向貸款銀行繳付;死亡人 員由其繼承人依民法規定負清償責任,並依期限及償還數額, 自行向貸款銀行繳付。 遇有重大災害或其他特殊事故時,人事處得依職權或機關、學校函轉 貸款人之申請,酌予延長貸款還款期間、更改扣繳方式或為其他必要 之處置,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 十、各機關學校貸償查核責任: (一)審核申貸案件時,應向申請人確實說明前二點事項。 (二)貸款人申請離職時,以書面通知其依契約約定,於離職前一次 繳清餘款。 (三)審核申貸案件及扣繳,應確實依本要點辦理,並瞭解還款人薪 資扣還款情形,確實控管;辦理該項業務人員異動時,應明確 辦理業務交接。 (四)未依規定確實執行,致增加追償成本,應予檢討相關行政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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