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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4-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任字第104310941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參、具體作法: 一、加強法制人力配置: (一)於各機關組織法規賦予配置法制人員之法源依據,爾後若有配置需 要,即可據以辦理配置:本府各機關(本府法務局除外),現行編 制表未註明指定部分職稱辦理法制業務者,凡爾後辦理修編時,均 應於其編制表附註加註「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 門委員、秘書、視察、專員、科員(所列舉職稱 依各該機關配置 職稱而定)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惟不得因此請增 編制員額。 (二)各機關若因法制作業數量增加比例過重,致原有法制人力確無法負 荷者,得於機關組織法規修正時一併檢討是否增設法制單位,所需 編制員額並在原有編制員額總數內調整為原則。 二、提升人員法制知能: (一)提升各機關法制人員之專業法制知能:法務局及公務人員訓練處( 以下簡稱公訓處)應規劃舉辦相關法制訓練課程(含法令及實務) 或專題講座(含司法機關講座),以提升各機關專任或兼辦法制業 務人員之專業知能。訓練課程可包含: 1.新進法制人員訓練。 2.特定議題之專業訓練。 3.法制人員研討會(著重雙向溝通與互動)。 (二)提升各機關業務人員之基本法制知能: 1.各機關應鼓勵同仁參加各機關自辦或公訓處、中央主管機關開辦 之相關法制課程(含專題演講、研討會、數位學習課程等),各 機關每年參加上開法制課程研習人數,不得低於該機關編制內職 員及約聘僱人員預算員額 2%,每一參加法制研習人員,其研習 時數不得少於 6 小時,以提升基本法制知能。 2.法務局於協助公訓處規劃舉辦相關法制課程時,須介紹相關法條 及基本法理概念,並著重實務案例之分享與討論,以強化學習效 果。 3.法務局應賡續加強執行本府所屬各機關執法及行政救濟案件效能 訪問輔導計畫,並請各機關同仁充分運用本府現行法規查詢系統 及法務局網站已建置之訴願決定書等相關資料。 (三)如屬法務局列為法制人員應強制參加之訓練課程,無故未參加強制 訓練課程者,列入年終考績之重要參考。 三、提升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對機關業務的瞭解: (一)各機關應責成各業務單位人員與專任法制人員間保持良好溝通,並 儘量邀請專任法制人員參與相關會議,以加強其對機關業務的深入 瞭解。 (二)各機關應將所屬專任法制人員視為核心幕僚,有下列情形者,應先 知會專任法制人員,否則不予核判: 1.各權管法令或相關函釋訂定、修正、廢止。 2.相關案件會請法務局提供法制意見。 3.辦理訴願重新審查程序。 4.辦理訴願答辯、陳述意見、言詞辯論或行政訴訟相關程序。 四、加強專任法制人員之職務歷練、考核: (一)加強專任法制人員之職務歷練: 1.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陞遷(含內陞、外補及平調),應依公務人 員陞遷法規定辦理。但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專任法制人員之遷調 (平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3 條規定 ,得免經甄審程序。 2.各機關(不含法務局)專任法制人員之遴補作業程序如下: (1)法務局應統一建置專任法制人員名冊,於各機關辦理專任法制 人員陞遷或指名對調時,提供建議人選。 (2)各機關辦理專任法制人員陞遷,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暨施行細 則辦理,並邀請法務局派員面試評分。 (3)各機關辦理專任法制人員陞遷前,應徵詢法務局表示意見後, 依本府人事任免授權原則辦理。 3.各機關得因業務需要,於徵得相對機關同意,並函報本府核准後 ,辦理專任法制人員相互借調,以利法制人力之統合運用。 4.各機關得視業務需求,對專任法制人員遷調之職務歷練提供陞遷 誘因。 (二)加強專任法制人員之考核:為發揮並增進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統合 運用的效益,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成績考核,由法務局按下列事項 及程序辦理: 1.法務局應訂定「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平時及年終成績評核紀錄建 議表」(如附表),並於施行一年後由該局予以檢討。 2.法務局應於各機關辦理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時,就專任法制人員 辦理法制案件之績效函送各機關首長,以作為評核時之參考。 3.對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之工作表現,若有具體優劣事蹟,法務局 應即時建議各機關依相關規定獎懲之。 五、表彰績優法制人員:法務局應訂定績優法制人員獎勵措施並推動相關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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