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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1010
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00696號令修正公布全文8條;並自110年9月1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為辦理施作工程挖掘市區道路之管理,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 第六項規定,特設置臺北市道路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 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臺北 市政府為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為管理機關。
  • 第 3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收取之道路挖補費收入 。 二、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收取之道路修復費收入。 三、依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五項規定收取之道路挖掘許 可規費收入及道路與交通管制設施修復費收入。 四、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之罰鍰收入。 五、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進行開挖及修復道路工 程之支出。 二、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進行道路修復工程之支出。 三、辦理開挖及修復道路支出所需設備、維護等經費及管理費用。 四、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 第 5 條
    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 第 6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第 7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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