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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2)北市衛健字第10231010300號函修正全文6點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促進本市優生保健工作, 藉以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優生保健服務,達成臺北市健康城 市的目標,特依優生保健法第三條規定設「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優生保 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五至八人,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局局長指 派之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相關主管機關人員。 (二)具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 (三)其他。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 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期滿得續派(聘)之; 但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優生保健及周產期高危險妊娠服務相關政策規劃之建議事宜。 (二)本市優生保健及周產期高危險妊娠服務相關策略與實施方案之審議 及改善建議事宜。 (三)本市優生保健及周產期高危險妊娠相關研究發展方案之規劃研議事 宜。 (四)本市優生保健及周產期高危險妊娠教育訓練方案之規劃研議事宜。 (五)本市優生保健及周產期高危險妊娠產官學交流、合作之推動事宜。 (六)其他有關本市優生保健及周產期高危險妊娠相關議題之推動事宜。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均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不克出席 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必要時,得視會議研議內容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列 席之。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健康管理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會會務;幹事一人,由本局承辦業務人員兼任,協助辦理本會 相關事務。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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