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及權責劃分如下: (一)臺北市體育處:執行體育場館業之管理及販售禮券或定型化契約稽查等相關事宜 。 (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執行體育場館業之衛生稽查 事宜。 (三)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執行體育場館業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事宜。 (四)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依建築相關法規執行體育場館業之建築管理事項。 (五)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執行管理體育場館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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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4-2001
臺北市政府管理查核體育場館業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授體處字第101310428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