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財團法人認定基準:創立時本府原始捐助基金金額占基金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或預算陳報主管機關核轉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時,本府捐助基金累 計金額占基金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二)基金總額:財團法人資產負債表「淨值」項下「基金」相關科目。 (三)本府捐助基金累計金額包含: 1.原始捐助:財團法人設置成立時,凡接受本府(含特種基金)、未民營化前之 市營機構、公設財團法人、公法人、本府已結束之機關(含特種基金)捐助之 現金、動產、不動產及已解散公設財團法人之賸餘財產等,並經列入該財團法 人資產負債表「淨值」項下「基金」相關科目。 2.後續捐贈:各財團法人設置成立後,接受本府(含特種基金)、未民營化前之 市營機構、公設財團法人、公法人、本府已結束之機關(含特種基金)捐贈之 現金、動產、不動產及已解散公設財團法人之賸餘財產,且該等財產係供各財 團法人永續經營或擴充其基本營運能量之用者,並經列入各財團法人資產負債 表「淨值」項下「基金」相關科目。 3.賸餘及公積轉列基金:將以前年度累積賸餘或公積轉列基金者,依轉列年度期 初本府捐助比率乘上轉列金額設算本府捐贈金額;以本期賸餘或公積轉列者, 依轉列時本府捐助比率乘上轉列金額設算本府捐贈金額。
- 四、各財團法人應辦理事項: (一)各財團法人應依下列原則,擬訂年度工作計畫或方針及編列預算: 1.工作計畫或方針應以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而訂定。 2.為促進資源之有效運用,應秉持零基預算之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或 方針,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俾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 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擬編各項預算。 3.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及轉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4.預算內容應包括:(格式如附件之「財團法人預算書表項目」) (1)封面及目錄。 (2)總說明。 (3)主要表: 甲、收支餘絀預計表。 乙、現金流量預計表。 丙、淨值變動預計表。 (4)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5)參考表:如資產負債預計表等。 以上明細表及參考表部分,除列舉之表件外,得由各財團法人視業務性質及實際 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二)財團法人擬訂之年度工作計畫或方針及編列之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應於會計 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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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3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主事預字第09930323700號函修正第2、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