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各財團法人應辦理事項: (一)各財團法人應依下列原則,擬訂年度工作計畫或方針及編列預算: 1.工作計畫或方針應以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而訂定。 2.為促進資源之有效運用,應秉持零基預算之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或 方針,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俾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 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擬編各項預算。 3.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及轉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4.預算書內容應包括:(詳附件「財團法人預算書表格式」) (1)封面及目次。 (2)總說明。 (3)主要表: 甲、收支營運預計表。 乙、現金流量預計表。 丙、淨值變動預計表。 (4)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5)參考表:如資產負債預計表等。 (6)附錄: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轉投資事業預算資料(依法無法取得轉投資事 業之預算資料者毋需編列) 以上預算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除列舉之表件外,得由各財團法人視業務 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二)財團法人擬訂之年度工作計畫或方針及編列之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應於會計 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
- 七、財團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共通性會 計科(項)目參考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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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主事預字第103309331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及增訂第7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