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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主事預字第1083005386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之編送應依本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許可設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指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所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預算書送審之基金計算方式,依行政院訂定之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 法辦理。
  •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係指本府許可設立財團法人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四、各財團法人預算之編審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預算書內容應包括: (一)封面及目次。 (二)總說明:包括工作計畫(方針)及預算概要等。 (三)主要表: 1.收支營運預計表。 2.現金流量預計表。 3.淨值變動預計表。 (四)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五)參考表:如資產負債預計表等。 (六)附錄: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轉投資事業預算資料(依法無法取得轉投資事業之 預算資料者毋需編列)。 前項預算書表之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除上述列舉之表件外,得由各財團法人視 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財團法人擬訂之年度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 前),報送主管機關。
  • 五、各主管機關審核完竣後,應彙整其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每 年八月底前),提請本府市政會議通過,函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並副知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 六、財團法人預算書送市議會作業事宜,比照臺北市總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案分送方式辦 理。
  • 七、財團法人預算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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