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4-3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9)府產業科字第1096015436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9年5月13日生效
  •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 (一)第一類:設籍本市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 下、經營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 業,在本市辦有稅籍登記且實際營業一年以上。 (二)第二類: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公司、商業及有限合 夥,依法完成設立登記於本市且實際營業一年以上。 (三)第三類:符合第二類資格並為資通訊、生物科技、綠色能源、健康 照護、文化創意、休閒與精緻農業、觀光旅遊或其他具有研發、設 計、創意、特色等策略性產業。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