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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4-3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產業科字第11030284691號令修正發布第16點條文;並自110年9月28日生效
  • 十六、本貸款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產業局提出申請: (一)貸款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事業計畫書。 (四)切結書。 (五)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其他依法 登記證明文件。 (六)申請人、負責人及其配偶之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查詢處理授權書。 (七)其他經產業局指定之必要證明文件。 前項第六款之申請費用應自行負擔。 申請文件未完備者,由產業局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檢具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者,產業局得撤 銷或廢止已發給之核定通知書,並追回已核准貸款金額及其利息補 貼;貸款人經通知限期繳回相關款項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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