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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9-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103)北市機人字第103607288900號函修正發布第2、3、6、9、1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二、本要點所稱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至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 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 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 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 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處所屬員工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行為,但性騷擾行為應適用性 別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要點。
  • 六、本處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2)2570-0002#134 專線傳真:(02)2570-2880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sempo-cosh@trts.dorts.gov.tw 專責處理單位:人事室 本處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 九、性騷擾之申訴,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 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 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 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 補正。 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及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未成年者之性騷擾申訴,應由 其父母共同提出。
  • 十七、本處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性騷擾 防治委員會)。 書面通知當事人內容應包括調查結果(性騷擾成立或不成立)及理由、再申訴之期限 為調查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及再申訴機關為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書面通知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內容應包括申訴書、訪談紀錄、相關會議記錄、相 關證物、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紀錄、通知當事人調查結果函及送達證書或雙掛號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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