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本處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2) 2570-0002#136 專線傳真:(02) 2570-2880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 sempo-cosh@dorts.gov.taipei 專責處理單位:人事室 本處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 八、本處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 員代理之;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視需要聘請專 家學者擔任委員。本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 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 九、性騷擾之申訴,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 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 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 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 補正。 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未成年者之性騷擾申訴,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 二十二、本要點奉處長核定發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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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9-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107)北市機人字第10730021400號函修正第6、8、9、22點條文;並自發文日起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