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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9-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111)北市機人字第1116001987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刪除第18點條文;原第19~22點條文遞改為第18~21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六、本處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2) 2788-1300#136 專線傳真:(02) 2788-2966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 sempo-cosh@mail.taipei.gov.tw 專責處理單位:人事室 本處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 十八、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處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 適當之懲處,如申誡、記過、調職、降職、減薪…等,並予以追蹤 、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侵害、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 十九、本處之機關首長、員工,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侵害或性 騷擾,被害人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九條第二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機關首長、員工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本 處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 二十、本要點對於在本處接受服務之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亦適用之 。本處雖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 之緊急處理,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 二十一、本要點奉處長核定發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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