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本辦法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於公告指定期限內,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未滿六個月之勞工。 二 於公告指定時間內設籍本市。 三 子女就讀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或大專院校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 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空中大學 、空中行專、空中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及大專院校延畢學生)。 四 家庭年所得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一目之標準。
- 第 6 條本辦法補助基準如下: 一 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至三年級:每名學生每學期最 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二 大專院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及五年級):每名學生每學期最 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 實際繳納之就學費用低於補助基準者,以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為限。
- 第 14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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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2-4007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2789700號令修正發布第4、6、14條條文;並自100年8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