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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2-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134074800號令修正發布第2、4、8、12~14條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動局)。
  • 第 4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於公告指定期限內,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未滿六個月之勞工。 二 於公告指定時間內設籍本市。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不受設籍限制。 三 子女就讀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或大專院校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 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空中大學 、空中行專、空中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及大專院校延畢學生)。 四 家庭年所得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一目之標準。
  • 第 8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向勞動局提出申請: 一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申請書(含切結書)一份。 二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之最近一次失業認定收執聯影本或非自願離職 證明文件影本。 三 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 同戶籍,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第四條第二款但書之情形,應另檢附 居留證影本。 四 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 就學繳款單據影本。 六 勞動局公告指定之其他文件。
  • 第 12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支應。 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罄後,得不再受理申請或移至下年度辦理, 並由勞動局公告之。
  • 第 13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勞動局定之。
  • 第 14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 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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