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 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升公 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如下表:
- 三、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之裁處,應依 前點並考量下列行政罰法規定有關裁罰得免或增減參考表。 政罰法規定有關裁罰得免或增減參考表。
- 四、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而裁處罰 鍰時,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等因素。其有 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於法定處罰額度範圍內,得參照前點參考 表酌量減輕或加重,但應敘明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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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98)府工新字第09869102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並自99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