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加強便民服務,減少民眾攜帶現金之風險,提供多元繳納地政規費 之方式,民眾向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申請之登記及測量案件,如應納地 政規費之金額為新臺幣拾萬元以上者,得以匯款方式辦理。
- 二、民眾於送件前應自行依土地法規定核計規費,並向地政事務所確認應 匯入之帳號後至金融機構辦理匯款。
- 三、匯款人應於金融機構之匯款單附註欄註明係為繳納○○○(申請登記 或測量之事由)地政規費之用,並填註登記權利人及義務人姓名或測 量申請人姓名,以供地政事務所核帳之用。
- 四、申請人應俟所匯款項確認匯入地政事務所專戶後,再持憑匯款單影本 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地政事務所於受理以匯款繳交地政規費之案 件時,先由計費人員核算其應繳之規費無誤並確認該款項已匯入專戶 後,將匯款單影本併於申請案內辦理收件,並開立規費收據交予申請 人。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4303464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4點
(原名稱:民眾以匯款方式繳納地政登記規費辦理須知;新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以匯款方式繳納地政規費辦理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