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1 條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送達商業或其代理人之公文,得以電子方式作成及 傳送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公文下載平臺;該電子公文經商業或其代 理人下載者,與紙本公文送達有同一效力。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送達前,須經商業或其代理人之同意。 第一項送達之時間,以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系統所記錄商業或其代理人下 載電子公文之時間為準,並自次日起算法定期間。 商業或其代理人未於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傳送電子公文至電子公文下載平 臺後五個工作日內下載電子公文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取下該電子公 文,改以紙本公文送達之。
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1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1102410580號令增訂發布第2-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