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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產業發展類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902426850號令修正發布第18、20條條文;並自99年12月25日施行
  • 第 18 條
    因行政區域之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者 ,應檢具門牌整編或改編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者,其名稱得繼續使用。
  • 第 2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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