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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09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002426210號令修正發布第4~6、8、15條條文;增訂19-1條條文
  • 第 4 條
    商業經營之業務,依法律或法規命令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 其申請商業各類登記事項,應附具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
  • 第 5 條
    商業申請設立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 三、資本額證明文件。 四、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 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 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所有權人同意 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 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商業之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免附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
  • 第 6 條
    商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並視申請變更事項之類別,檢具 下列文件之一,申請變更登記: 一、負責人變更: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 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二、合夥人變更: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 三、資本額變更:資本額證明文件;但增加後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 元或減少資本額者,免附;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 合夥契約書。 四、所在地變更: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 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 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 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 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五、商業名稱、所營業務及其他變更事項之登記:變更事項之證明文件; 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六、出資額轉讓變更:轉讓契約書;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 書或合夥契約書。
  • 第 8 條
    商業之繼承登記,應由全體合法繼承人檢具下列文件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被繼承人全戶之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 四、繼承協議書。 五、合夥組織者之合夥契約書。 六、由監護人申請者,應附具監護人之證明文件;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 者,應附具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七、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稽徵機關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 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八、其他證明繼承文件。
  • 第 15 條
    商業分支機構獨立設置帳簿者,其設立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委任分支機構經理人之證明文件及經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 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 三、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 ,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 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所有 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 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 第 19-1 條
    本辦法規定之文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 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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