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8 條商業之繼承登記,應由全體合法繼承人檢具下列文件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繼承系統表。 三、繼承協議書。 四、合夥組織者之合夥契約書。 五、由監護人申請者,應附具監護人之證明文件;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 者,應附具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六、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 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七、其他證明繼承文件。
- 第 10 條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商業遷址登記時,應檢具第六條第四款文件及下 列文件,向遷入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 商業辦理前項登記,其名稱如與遷入地已登記之商業相同時,應由遷入地 主管機關通知改正後,再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