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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農字第09935436700號函修正全文11點
  • 一、計畫目的: (一)推廣綠化及環保觀念,奠定綠美化推動基礎,建立優質城市環境。 (二)進行綠化、園藝、農業知識之教育宣導,提昇本市市民綠美化素養 。 (三)辦理綠美化推廣活動,以提供本市市民健康正當之知性活動。
  • 二、計畫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申請單位資格:本市農業或綠化推廣之相關法人、團體或教育學術、 研究機構等。
  • 四、實施時間:自本申請須知公告日起至當年會計年度截止日。
  • 五、實施地區:本市各行政轄區範圍。
  • 六、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分。單一計畫之最 高補助額度以該年度本局公共空間綠美化及推廣計畫預算百分之六 十為上限。 (二)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 費支給規定」規定辦理;差旅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者,應依「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本局補助金 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 採購法規定辦理。
  • 七、審核程序: (一)申請單位需研提細部計畫書 2 份及電子檔 1 份(以 Microsoft Office Word 程式編製)函送本局審核,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 名稱、計畫依據、主辦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 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步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一) 。 (二)申請單位所提之計畫書,本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容及補助 金額,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細部計畫,由申請單位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 款,本局得依計畫之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 八、審核依據: (一)申請計畫須以改善、推廣或教育宣導本市公共空間景觀改善及提升 市民綠美化知識為主題,且執行地點應在本市行政轄區。 (二)須符合本須知第一條中任一款之計畫目的。 (三)提升本市農業、綠化產業之預期經濟效益。 (四)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 (五)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 九、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或年度結束前,應檢送 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二)函送本局備查,經費如有剩餘應依出資 比例繳還本局。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列入日後補助審核 之重要參據。 (二)補助款如為計畫支出之全部或一半以上者,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原 始憑證依預算科目分類,並製表(如附件三、四)繳回本局。 (三)補助款如為計畫支出之一半以下者,計畫執行完畢後,受補助之單 位應妥為保管相關原始憑證,本局得派員抽查之。
  • 十、計畫變更申請: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申請單位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計畫執行期 間確實有變更之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函報本局辦理計畫變更。但 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 、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則不 在此限。
  • 十一、計畫考核: 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監督計畫之執行。各申請單位之執行計畫成 效,列為下年度申請補助之審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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