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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7-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工衛字第112302605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
  • 五、申請本要點之補助前,應先報請衛工處現場勘查,並取得衛工處現場 勘查通過之審查結果通知。 現場勘查通過者,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建築物屬公寓大廈且已報備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者,應經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提 出申請: 1.補助申請書。 2.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申請補助之會議紀錄。 4.建造執照存根影本。但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一日前及都市計畫 發布實施前未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得以房屋稅籍證明替代之 。 5.既有化糞池現況圖說(平面位置圖、配管立圖或昇位圖)。 (二)建築物屬公寓大廈且未報備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者,應經全體區分所 有權人同意,由區分所有權人代表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書。 2.區分所有權人代表之證明文件。 3.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 4.建造執照存根影本。但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一日前及都市計畫 發布實施前未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得以房屋稅籍證明替代之 。 5.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或稅捐機關課稅資料之影本。 6.既有化糞池現況圖說(平面位置圖、配管立圖或昇位圖)。 (三)建築物非屬公寓大廈者,應經全體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由建築物 所有權人代表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書。 2.建築物所有權人代表之證明文件。 3.全體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 4.建造執照存根影本。但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一日前及都市計畫 發布實施前未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得以房屋稅籍證明替代之 。 5.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或稅捐機關課稅資料之影本。 6.既有化糞池現況圖說(平面位置圖、配管立圖或昇位圖)。 現場勘查通過後,始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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