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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7-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8)府工衛字第1083051275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辦理建築物地下層既有化糞池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助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辦理建築物地下層既有化糞池或既有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助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建築物 地下層既有化糞池或既有污水處理設施(以下統稱既有化糞池)廢除 或改設為污水坑,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建築物,指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合法建築物。
  • 三、建築物既有化糞池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並改管銜接公共污水下水道 ,且無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補助: (一)建築物為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四日後領得建造執照者。但有特殊情 形,經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衛工處)同意者, 不在此限。 (二)由衛工處辦理廢除既有化糞池者。
  • 四、符合前點要件,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廢除建築物既有化糞池者,每套補助新臺幣五萬二千元。 (二)建築物內既有化糞池改設為污水坑者,按其設置之樓層,補助金額 如下: 1.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一層者,每套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2.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二層者,每套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3.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三層以下樓層者,每套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三)建築物外既有化糞池改設為污水坑者,按其設置之高差,補助金額 如下: 1.高差三.六公尺以下者,每套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2.高差超過三.六公尺未達七.二公尺者,每套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 3.高差七.二公尺以上者,每套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前項第三款所稱高差,指設置於建築物外之既有化糞池頂部與其直上 方地面之垂直距離。
  •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獲核准後始得施工: (一)建築物屬公寓大廈且已報備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者,應經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提 出申請: 1.補助申請書。 2.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申請補助之會議紀錄。 4.建造執照存根影本。但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一日前及都市計畫發布 實施前未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得以房屋稅籍證明替代之。 5.工程圖說(包括地下層平面圖、地下層配管立圖或地下層昇位圖 )。 (二)建築物屬公寓大廈且未報備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者,應經全體區分所 有權人同意,由區分所有權人代表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書。 2.區分所有權人代表之證明文件。 3.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 4.建造執照存根影本。但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一日前及都市計畫發布 實施前未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得以房屋稅籍證明替代之。 5.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或稅捐機關課稅資料之影本。 6.工程圖說(包括地下層平面圖、地下層配管立圖或地下層昇位圖 )。 (三)建築物非屬公寓大廈者,應經全體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由建築物 所有權人代表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書。 2.建築物所有權人代表之證明文件。 3.全體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 4.建造執照存根影本。但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一日前及都市計畫發布 實施前未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得以房屋稅籍證明替代之。 5.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或稅捐機關課稅資料之影本。 6.工程圖說(包括地下層平面圖、地下層配管立圖或地下層昇位圖 )。
  • 六、申請人於竣工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衛工處申請竣工會勘: (一)施工前、中、後相片。 (二)領款收據。
  • 七、衛工處應於竣工會勘合格日起三十日內支付補助費。但當年度補助費 預算用罄時,得由下年度補助費預算支付。
  • 八、本要點所需申請書表,由衛工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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