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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7-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111)府工衛字第1113052608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辦理建築物地下層既有化糞池或既有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助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建築物既有化糞池或既有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助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為促進臺北市建築物既有化糞池或既有污水處理設施(以 下統稱既有化糞池)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建築物,指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三條 第二款所稱之合法建築物。
  • 三、建築物既有化糞池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並改管銜接公共污水下水道 ,且無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補助: (一)建築物為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四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者。但有 特殊情形,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衛工 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由衛工處辦理廢除既有化糞池者。
  • 四、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如下: (一)廢除建築物既有化糞池者,每套補助新臺幣六萬五千元。 (二)建築物內既有化糞池改設為污水坑者,按其設置之樓層,補助金額 如下: 1.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一層者,每套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2.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二層者,每套補助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 3.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三層以下樓層者,每套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建築物外既有化糞池改設為污水坑者,按其設置之高差,補助金額 如下: 1.高差三點六公尺以下者,每套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2.高差超過三點六公尺未達七點二公尺者,每套補助新臺幣十二萬 五千元。 3.高差七點二公尺以上者,每套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前項第三款所稱高差,指設置於建築物外之既有化糞池頂部與其直上 方地面之垂直距離。
  • 五、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獲核准後始得施工: (一)建築物屬公寓大廈且已報備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者,應經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提 出申請: 1.補助申請書。 2.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申請補助之會議紀錄。 4.建造執照存根影本。但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一日前及都市計畫 發布實施前未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得以房屋稅籍證明替代之 。 5.既有化糞池現況圖說(平面位置圖、配管立圖或昇位圖)。 (二)建築物屬公寓大廈且未報備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者,應經全體區分所 有權人同意,由區分所有權人代表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書。 2.區分所有權人代表之證明文件。 3.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 4.建造執照存根影本。但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一日前及都市計畫 發布實施前未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得以房屋稅籍證明替代之 。 5.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或稅捐機關課稅資料之影本。 6.既有化糞池現況圖說(平面位置圖、配管立圖或昇位圖)。 (三)建築物非屬公寓大廈者,應經全體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由建築物 所有權人代表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書。 2.建築物所有權人代表之證明文件。 3.全體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 4.建造執照存根影本。但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一日前及都市計畫 發布實施前未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得以房屋稅籍證明替代之 。 5.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或稅捐機關課稅資料之影本。 6.既有化糞池現況圖說(平面位置圖、配管立圖或昇位圖)。
  • 六、申請案件經審查不合規定者,如無法補正,衛工處應敘明理由駁回申 請;其得補正者,衛工處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 七、申請人於竣工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衛工處申請竣工會勘: (一)施工前、中、後相片。 (二)領款收據。 (三)竣工圖說。
  • 八、衛工處應於竣工會勘合格日起三十日內撥付補助款。但當年度補助款 預算用罄時,得由下年度補助款預算撥付。
  • 九、獲准補助之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衛工處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之 補助處分,並命申請人返還已撥付之全部補助款: (一)申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 (二)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衛工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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