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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2-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5)北市稽人乙字第09590509500號函修正第1、2、4點條文
  • 一、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   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處理原則如下: (一)獎由下起,懲自上先;恪守獎懲公開,客觀公正,適切依法。 (二)獎勵以功績為首,勞績次之。 (三)獎勵以業務實際承辦人員為優先;懲處依責任之歸屬以定其對象,不可獎勵均分 或爭功諉過。 (四)獎勵額度按主從之分別,以主辦單位實際承辦人員為最高,協辦單位次之,督導 人員再次之。 (五)獎勵對象以實際承辦人員為主,協辦人員次之,督導人員再次之。
  • 四、獎勵案件應於事實發生後二個月內辦理為原則,逾期辦理者,除確有特殊理由外應不予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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