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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6)北市地登字第10632387000號函修正第2、6、9、10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二、志工之召募 (一)由各地所擬訂志願服務推動計畫,自行辦理志工召募,並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 。 (二)遴選之志工,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身心健康,有愛心,具服務熱忱。 2.具高中職以上之學歷。 3.地政士考試及格。 4.地政士公會推薦之會員。 5.於政府機關從事行政工作滿一年以上經驗。 6.退休公務人員。 (三)召募志工應公開透過各類管道發放召募志工訊息,並函請本市地政士公會轉知所 屬會員參加地政志願服務行列。 (四)受理志工之申請時,由申請人填具「臺北市○○地政事務所志工申請表」(格式 一)。
  • 六、志工之輔導管理 (一)本局 1.每年定期舉辦地政業務志願服務聯繫會報。 2.不定期更新本局網站之「志工園地」資訊。 3.承轉志願服務之最新訊息予各地所轉知志工。 4.彙整及陳報各地所推動志願服務業務執行概況資料。 (二)各地所 1.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輔導管理事宜。 2.每年定期舉辦志工相關會議,並將會議紀錄函送本局備查。 3.不定期更新網站之「志工園地」資訊。 4.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登錄志工個人服務檔案,並隨時維護更新 。 5.所轄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 (1)妨礙業務執行。 (2)利用服務場地,伺機謀取利益或包攬地政業務及經營其他商業行為。 (3)假借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名義,從事不法或不正當之行為。 (4)無故未按時出勤,一年內累計達五次以上。
  • 九、志工(團隊)之考核、評鑑 (一)各地所應依第五點服勤規範之項目,每季對其所轄志工進行考核,並評定志工個 人及團隊服務績效。 (二)本局每年考核各地所運用志願服務之辦理情形,考核項目、考核指標及考核方式 另訂計畫執行之。 (三)本局對各地所之考核應作成紀錄,並評鑑其績效與追蹤缺失之改進情形。評鑑成 績經陳報核定後,排名第一名及第二名者,頒發獎狀。
  • 十、志工(團隊)之獎勵 (一)每年於地政業務志工聯繫會報表揚服務滿一五0小時之優良志工;累計服務時數 達三00小時以上者,得由本局簽報市府予以獎勵。 (二)適時推薦志工(團隊)參加內政部或其他機關之表揚。 (三)服務績優之志工得由各地所簽報本局頒發服務優良獎狀。 (四)配合其他機關辦理志工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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