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志工之訓練 (一)基礎訓練:各地所應轉知所轄志工各項基礎訓練訊息。 (二)特殊訓練: 1.本局辦理地政教育訓練時,各地所應依課程內容安排志工參訓。 2.各地所應依附表一所列之場次及時間,指定熟悉業務之人員或聘請專業人員進 行法令研討、實務工作經驗分享。 3.地政相關公會及協會辦理地政教育訓練。
- 五、志工之服勤規範 (一)依排定之輪值時間準時出勤,並於志工簽到(退)簿(格式二)上簽到(退)。 (二)填寫志工服務登記簿(格式三),簡要記載服務情形。 (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五)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資源,並應保守執行職務所知之秘密。 (六)遵守志工倫理守則之規定。 (七)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八)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並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 七、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 (一)各地所對於已完成法定教育訓練之志工申請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時,應 依志願服務法及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審核,並將符合請領 資格者之清冊函送本局。 (二)前款法定教育訓練係指第三點規定之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志工需完成之特殊訓 練時數為十二小時。 (三)志願服務證,由本局填具並加蓋本局印信之「臺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證申請表」, 經向本府社會局請領後,再轉各地所發給之;服務紀錄冊,則由本局填寫封面基 本資料後,轉各地所發給之。 (四)各地所所轄志工解任時,應收回其志願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五)各地所所轄志工於遴任期間申請不再繼續服務者,應收回其志願服務證。但服務 證遺失者,應由該名志工立具服務證遺失之切結書。
- 八、志工之保障 (一)志工為無給職,但得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訂定志願服務計畫經費統一原則規 定發給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 (二)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志願服務之教育訓練。 (三)獲得從事志願服務之完整資訊。 (四)各地所應為其所轄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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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北市地登字第1086023621號函修正第3、5、7、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