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志工之召募 (一)由各地所自行辦理志工召募,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 (二)遴選之志工,應有愛心及服務熱忱,並具高中職以上之學歷。 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先錄取: 1.地政士考試及格。 2.地政士公會推薦之會員。 3.於政府機關從事行政工作滿一年以上經驗。 4.退休公務人員。 (三)召募志工應公開透過各類管道發放召募志工訊息,並函請本市 地政士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參加地政志願服務行列。 (四)受理志工之申請時,由申請人填具「臺北市○○地政事務所志 工申請表」(附件一)。
- 四、志工及承辦人員之訓練 (一)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實施下列教育訓練,並得採實體或 線上方式辦理: 1.基礎訓練:訓練內容包含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志願服務法 規之認識及志願服務經驗分享,計三課目各二小時,共計六 小時。 2.特殊訓練:訓練內容包含各地所業務簡介及工作內容說明( 含實習)二小時、綜合討論一小時,共計二課目三小時。 3.在職訓練:各地所每年度應依附表所列之場次及時間,指定 熟悉業務之人員或聘請專業人員就地政或稅務相關法令研討 以及實務工作經驗分享項目辦理在職訓練,並得視實際需要 自行增加場次及訓練項目。 (二)運用單位應於運用新進志工三週前完成辦理基礎訓練及特殊訓 練。 (三)本局及各地所辦理志願服務推動工作之承辦人員應參加臺北 e 大線上志工督導訓練相關課程,並取得認證時數至少二小時。
- 六、志工之服勤規範 (一)依排定之輪值時間準時出勤,並於志工簽到(退)簿(附件二 )上簽到(退)。 (二)填寫志工服務登記簿(附件三),簡要記載服務情形。 (三)參與志願服務各地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並於執行職務時配戴。 (五)妥善保管志願服務各地所提供之資源,並應保守執行職務所知 之秘密。 (六)遵守志工倫理守則之規定。 (七)遵守志願服務各地所訂定之規章。 (八)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並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 (九)有關志工簽到(退)簿及志工服務登記簿,各地所得在未縮減 原格式應登載內容之情形下,自行調整表格格式或利用本市志 工管理整合平臺功能等其他電子化方式辦理。
- 七、志工之管理 (一)本局 1.每年定期召開地政業務志願服務聯繫會報。 2.隨時更新本局網站之「志工園地」資訊。 3.承轉志願服務之最新訊息予各地所轉知志工。 4.彙整及陳報各地所推動志願服務業務執行概況資料。 (二)各地所 1.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輔導管理事宜。 2.每年定期舉辦志工相關會議,並將會議紀錄函送本局備查。 3.透過各式管道提供志工執行服務所需必要之資訊,並隨時更 新網站之「志工園地」資訊。 4.於本市志工管理整合平臺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 統登錄志工資料包含志工基本資料、服務時數、保險資料、 志工隊資料,並隨時維護更新。 5.各地所得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訂定志願服務計畫經費統 一原則規定發給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 6.各地所應為其所轄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 十、志工(團隊)之獎勵 (一)志工符合下列各項時數及所需條件者,應予以表揚: 1.服務時數累積達一五0小時,頒發本局感謝狀;服務時數累 積達三00、四五0、九00及一二00小時,得由本局簽 報市府頒發市府感謝狀。以上各時數感謝狀每人受獎以 1次 為限。 2.適時推薦志工(團隊)參加內政部或其他機關之表揚。 3.服務績優之志工得由各地所簽報本局頒發服務優良獎狀。 4.配合其他機關辦理志工表揚。 (二)志工由本局或各地所表揚者,應於公開場合或會議辦理。
- 十一、志工之處分 志工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運用單位得先予暫停服勤,經查明屬實 者,得衡酌情節重大程度予以停止排班或解任並收回志願服務證及 註銷證號: (一)妨礙業務執行。 (二)利用服務場地,伺機謀取利益或包攬地政業務及經營其他商 業行為。 (三)假借運用機關名義,從事不法或不正當之行為。 (四)無故未按時出勤,一年內累計達五次以上。 (五)具有地政士資格之志工因執行地政士業務受懲戒處分者。 (六)違反本局或地所志願服務規範,經勸告無效者。 (七)其他有足以妨害運用單位名譽及利益之情形者。
- 十二、各地所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推動志願服務。
- 十三、志工依各地所之指示從事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權利者,由該所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賠 償之各地所應對其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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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2)北市地測字第1126026141號函修正全文1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