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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6-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3371400號令修正發布第5、11條條文;並自103年1月1日施行
  • 第 5 條
    使用規費之計算,每月以附掛纜線長度每公尺新臺幣一點三元計收。 前項情形,附掛長度未達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算;使用期間未達一個月 者,以一個月計算。
  • 第 11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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