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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4010
自治規則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434617400號令修正發布第3、10~12條條文;第3條條文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
  • 第 3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以下簡稱受補助人)如下: 一 本市未滿七十歲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 定資格之老人。 二 其他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老人: (一)年滿七十歲之老人、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或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含)前年滿六十五歲之老人,且設籍並實際居住 本市滿一年者。 (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 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申報老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 務人有上開情事者,亦同。 (三)未獲政府機關健保自付額之全額補助者。
  • 第 10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第 11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第六條第三項條文,自一 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三條條文,自一百零五年 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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