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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3-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職字第10037434400號函修正發布第4、5、7、9點條文
  • 四、學校須皆符合下列八項條件,始得申請認證及獎勵: (一)學校設定有特色發展項目,並積極推展課程教學及各項教育活動。 (二)學校曾參加優質學校評選獲一向度以上的優質獎;或曾參加國際性 競賽成績優異;或曾獲國家或國際機構認證;或經由媒體大幅報導 與宣傳,確有具體績效;或有其他獨特優異的教育表現。 (三)學校有規劃藝術或運動專長之多元教育活動,並有落實執行。(每 校至少要有五項以上之認證標準。) (四)國小中高年級、國中、高中職之全校學生擁有至少一項藝術或運動 之專長,且有持續學習的基本能力與興趣。 (五)學校對弱勢族群及低社經背景家庭之學生有協助及補助的方案,且 有積極作為。 (六)學校對中輟生輔導有積極執行之方案,且學年度內學校沒有無故長 期中輟學生。 (七)學校能以正向輔導與管教方式來施教,且學年度內學校沒有發生老 師體罰學生之事件。 (八)學校對學習落後及適應困難的學生有實施補救教學,且有具體之輔 導機制。
  • 五、本局每年辦理一次認證及獎勵,其受理日期為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二 十四日,學校每年均可申請。 認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學校得申請換證。九十八年及九十九年度 通過認證之學校得提前辦理換證。
  • 七、認證及獎勵之評審於每年十月至十一月採初、複審及決審三階段辦理 ;換證之評審採複審及決審二階段審查。 (一)初審 由認證委員會初審小組進行審查,以線上網路評審為原則,必要時 得至各校實地訪視,審查通過後得參加複審。 (二)複審 由認證委員會複審小組進行實地訪視,審查通過後得參加決審。 (三)決審 由認證委員會決審小組進行綜合研判,確認通過之學校。
  • 九、經評定獲認證之學校,由本局公開表揚,頒發標竿證書、獎牌、獎金 新臺幣十萬元及授予網頁認證標章,並將該校獲認證之優秀事績上網 公告,且對績優之人員給予行政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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